道路运输许可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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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运输许可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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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请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,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:

1、车辆技术要求: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》(GB18565)的要求;车

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)的要求。

2、车辆其他要求: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,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;从事冷藏保鲜、

罐式等专用运输的,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、设备、设施,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;从事集装箱运

输的,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。

(二)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:

1、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;

2、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
3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、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核合格,

并取得从业资格证。

(三)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、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、安全生产监督制度、驾驶员

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。

二、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,具备下列条件;

(一)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:

1、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;

2、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》(GB18565)的要求,车辆外廓尺寸、轴

荷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)的要求,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

准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》(JT/T198)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;

3、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;

4、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。具有运输剧毒、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,

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、车辆、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,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;

5、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;

6、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,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、专用容器,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

录仪或定位系统;

7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。运输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

不得超过20立方米,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装箱除外;

8、运输剧毒、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,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。

(二)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:

1、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,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
2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

格,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。

(三)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、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

员、车辆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。

三、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:

1、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、使用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;

2、有特殊需求的科研、军工、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。

(二)具备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条件,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.